索引號
MB1A08302/2020-137260
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天門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
發文日期
2019年07月25日
名稱
天門市證明事項取消目錄(2019年第一期)
文號
無
效力狀態
有效
發布日期
2019年07月25日
天門市證明事項取消目錄(2019年第一期)
天門市證明事項取消目錄(2019年第一期) | ||||||
|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法律依據 | 索要部門 | 清理意見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1 |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 | 會計從業人員申請 ? ? ? ? ? ?信息化調轉 |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財會規[2011]7號) | 財政局 | 取消 | 會計證已取消, ? ? ? ? ? ?不再提交 |
2 |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 | 會計人員任用 |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的通知》(鄂財會規[2011]13號) | 財政局 | 取消 | 會計證已取消, ? ? ? ? ? ?不再提交 |
3 |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 | 村級會計委托代理 ? ? ? ? ? ?服務中心人員上崗 |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鄂財會規[2009]14號) | 財政局 | 取消 | 會計證已取消, ? ? ? ? ? ?不再提交 |
4 |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財會規[2013]9號) | 財政局 | 取消 | 會計證已取消, ? ? ? ? ? ?不再提交 |
5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作廢登報聲明、 ? ? ? ? ? ?單位證明 | 會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職業資格證書補辦 | 《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職業資格證書補辦工作流程〉的通知》(鄂會考辦[2019]9號)(《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關于申請補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會評)[2019]11號)“自2019年6月1日起,個人申請補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再要求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及提交單位證明” | 財政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6 | 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證明 |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財會規[2013]13號) | 財政局 | 取消 |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財會[2018]3號)、《湖北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辦公室關于規范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辦會[2019]100號)》第一條“本省范圍內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應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
7 | 身份證明 | 辦理車輛業務所需證明 ? ? ? ? ? ?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 | 公安局 | 取消機動車車輛購置稅發票 | 申請人憑借本人所持有的證明可辦理車駕管業務,無需在其他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憑借身份證明可辦理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補領機動車駕駛證、補、換領機動車行駛證、補領機動車號牌、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恢復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審驗(不含校車駕駛)、申請增加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延期換證、機動車駕駛證延期審驗、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換證、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車駕駛人聯系方式變更備案、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領機動車免檢合格標志、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備案。 |
| 機動車駕駛證 | ||||||
| 機動車行駛證 | ||||||
| 機動車合格證明 | ||||||
| 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 ? ? ? ?強制保險 | ||||||
8 | 單位證明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第十條 | 公安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9 | 暫住證明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3號)第十條 | 公安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10 | 棄嬰撿拾證明 | 兒童福利機構申請辦理被撿拾棄嬰(兒童)戶籍 登記 | 民政部等7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 ? 第一條 | 公安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11 | 計劃生育證明 | 新生兒戶口登記 |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一節(出生登記)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申請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來證實。 |
12 | 戶籍證明 | 戶口遷移 |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公安機關通過網絡核驗查證 |
13 | 社區證明 | 戶口遷移 |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公安機關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核實等方式查證 |
14 | 親屬關系證明 | 戶口遷移 |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公安機關通過網絡核驗來和核實;或通過申請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現有證照來證實。對通過網絡核驗或現有證照不能查證的,仍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
15 | 居住證 | 居民身份證異地 ? ? ? ? ? ?換領補領 |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四章(居民身份證辦理)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公安機關通過網絡核驗來核實。 |
16 | 往來港澳探親(配偶和姻親除外)再次簽注親屬關系證明 | 內地居民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與上一次申請超過2年時間間隔的,須再次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公境港【2015】616號)其中“三(四)1(2);交驗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改由公安機關通過網絡核驗查證。 |
17 | 聯合年檢證明 | 外國人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須提交聯合年檢證明 |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公安部外交令第74號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項 | 公安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18 | 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 內地居民申請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其中“四(五)3;赴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 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后憑《確認錄取證明書》受理赴澳門逗留簽注申請 |
19 | 承運單位及車輛從事易制毒貨物運輸資質證明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備案證明核發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公安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20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 | 稅務局 | 取消 | 附后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可自行選擇匯總納稅,在首次辦理匯總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資料即可 |
21 | 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的證明材料(專用票據掃描及復印件) | 采礦權變更登記審批 | 《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鄂土資辦函[2018]30號)三、采礦權變更登記審批……(二)變更礦區范圍:探索資源整合……10.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的證明材料……(六)僅變更礦山名稱……10.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源稅的證明材料……(八)變更開采規模……10.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源稅的證明材料(專用票據掃描及復印件)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取消 | 以繳費票據為依據 |
22 | 存檔托管理協議 | 服務對象在辦理檔案調閱、檔案轉移和退休審批時,需服務對象提交的存檔證明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法定證照辦理 |
23 | 養老保險手冊 | 服務對象在辦理退休審批時,需要服務對象提交養老保費繳費證明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內部核查為主,必要時需提交養老保險手冊 |
24 | 個人信息變更證明 | 用于參保人員變更個人 重要信息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法定證照辦理 |
25 | 合法受益人公證文書 | 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一次性待遇計算及繼承人資格認定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法定證照辦理 |
26 | 政策規定的退休證明 | 服務對象在辦理退休審批時,需要服務對象提交符合退休政策的證明材料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依據個人檔案辦理 |
27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專家選拔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28 | 計生情況證明 | 專家選拔 | 無 | 人社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29 | 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經濟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核 | 《省人社廳關于201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8〕15號) | 人社局 | 取消 | 不再提交 |
30 | 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證明 | 就業困難認定 | 無 | 民政局 | 取消 | 政府部門網絡核驗 |
31 |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認定證明 | 貧困認定 | 教政法函12號第二項第一條 | 民政局 | 取消 | 申請人書面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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