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全面推行消防執法公示公開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執法公示公開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全面推行消防執法公示公開制度,現將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執法工作予以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熱線:0728-5225119
郵箱:2562592735@qq.com
通訊地址:天門市候口街道辦事處西湖路286號
郵政編碼:431700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機構職責公示
機構名稱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
負責人 | 裴召 | 辦公地址 | 天門市候口街道辦事處西湖路286號 |
辦公時間 |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 聯系電話 | 0728-5225119 |
機構設置 | 大隊長1名、政治教導員1名,消防執法人員8名 | ||
機構職責 | 全面負責全市防火監督工作 | ||
執法主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 ||
執法領域 | 消防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火災調查 | ||
執法區域 | 湖北省天門市 |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執法人員信息公示
序號 | 單位名稱 | 姓名 | 性別 | 職務 | 執法證號 | 人員類別 | 登記照 | 執法范圍 |
1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裴召 | 男 | 大隊長 | J17160171002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2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劉力 | 男 | 政治教導員 | J17160171001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3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吳立輝 | 男 | 副大隊長 | 17160171033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4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李義 | 男 | 中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06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5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王訓華 | 男 | 中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05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6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胡尼飛 | 男 | 中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07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7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鄒哲 | 男 | 初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31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8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劉群 | 男 | 初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27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9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劉瀟瀟 | 男 | 初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32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10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李璠 | 男 | 初級專業技術 | 17160171028 | 在冊持證人員 |
| 消防監督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火災調查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行政執法清單
機構名稱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負責人姓名 | 裴召 |
單位地址 | 天門市經濟開發區西湖路 |
行政執法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主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
權責清單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公共服務 事項清單 | 職責范圍內的火災撲救、應急救援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一)
事項名稱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許可對象 | 公眾聚集場所 |
實施程序 | (一)告知承諾程序:受理環節:1.申請;2.資料審查;3.出具《意見書》(或不予受理憑證)。核查環節:4.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現場核查;5.與承諾不相符的,依法處罰或者臨時查封;同時,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6.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7.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 (二)一般受理程序:1.申請;2.受理申請(或不予受理);3.任務分配;4.資料審查;5.現場檢查;6.對照判定;7.擬定處理意見;8.審批;9.制作意見書或不同意決定書;10.送達。 (三)換發證書程序:1.申請;2.資料審查;3.換發《合格證》(或不予受理憑證)。 |
是否收費 | 否 |
辦理期限 | (一)告知承諾程序: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一般受理程序: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 (三)換發證書程序: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告知承諾程序: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2.營業執照或者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一般受理程序: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2.營業執照或者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換發證書程序:1.《關于變更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的承諾書》;2.營業執照或者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3.場所原合格證原件;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如對執法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屬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二)
事項名稱 | 消防監督檢查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對象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 |
實施程序 | 1.檢查準備;2.現場檢查;3.填寫記錄;4.按照檢查情況進入下步執法程序;5.簽發相應法律文書;6.送達;7.復查并記錄。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按照相應執法程序的救濟途徑。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三)
事項名稱 | 消防行政處罰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對象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等 |
實施程序 | 1.發現違法行為;2.受案;3.調查取證;4.提出處理意見;5.告知;6.審核;7.審批;8.決定;9.送達;10.執行;11.結案。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如對執法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屬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申請人 權利和義務 | 聽證權、申辯權、陳述權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四)
事項名稱 | 臨時查封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對象 | 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 |
實施程序 | 一般程序:1.檢查發現應當實施臨時查封的火災隱患;2.分析報告情況;3.集體研究;4.制作并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實施查封;5.整改完成后進入解封程序。 緊急程序:1.檢查發現應當實施臨時查封的火災隱患;2.口頭報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3.實施查封;4.集體研究;5.臨時查封后24小時內制作并送達查封決定書;6.整改完成后進入解封程序。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如對執法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屬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申請人 權利和義務 | 申辯權、陳述權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五)
事項名稱 | 行政強制執行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對象 | 不及時清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不及時履行的“三停” |
實施程序 | 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程序:1.催告;2.聽取陳述和申辯;3.制作送達代履行決定書;4.實施代履行,“三停”。 未履行強制執行程序:1.催告;2.聽取陳述和申辯;3.集體研究;4.制作送達強制執行決定;5.實施強制執行。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如對執法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屬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申請人 權利和義務 | 申辯權、陳述權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權力清單事項登記表(六)
事項名稱 | 火災事故調查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 |
實施主體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執法對象 | 管轄范圍內的火災事故 |
實施程序 | 1.出警;2.現場初期調查;3.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檢驗鑒定;4.火災事故認定(認定說明、制作認定書);5.送達。 |
救濟途徑 (復議、訴訟) |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監督部門 | ?天門市消防救援大隊 |
注:以上行政執法清單、權力清單隨法律法規規定等變更隨時進行變更,并及時公布。
工作流程詳見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