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格條件、救助供養標準、方式有那些?
1.資格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依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
(二)年齡未滿16周歲;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該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2.救助供養標準
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經費用于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標準經費用于滿足特困人員照料護理需求。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138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為903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485元/人.月;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148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903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585元/人.月;集中供養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281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903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1913元/人.月。
我市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105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為684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368元/人.月;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115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684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468元/人.月;集中供養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259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標準684元/人.月,照料護理標準1913元/人.月。
從2025年7月執行。
3.救助供養方式
特困人員有權選擇救助供養形式,可選擇當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選擇在家分散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4.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從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申請特困人員認定,可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本人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湖北救助通”等方式提交網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幫助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申請人書面申請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辦公室受理、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發放通知書、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抽查、協調市財政部門發放供養金、常年公示。
5.實行協議管理
自愿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其本人應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簽訂分散供養服務協議和照料護理服務協議;自愿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其本人應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養服務機構、監護人簽訂集中供養服務協議。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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