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會救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有那些?
?1.資格條件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我市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我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見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2.保障標準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2025年城市低保標準為694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為526元/人?月。從2025年7月執行。
3.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從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湖北救助通”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本市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也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在線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辦公室受理、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發放通知書、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抽查、協調市財政部門發放低保金、常年公示。
4.救助方式
(1)按戶保障。除符合單獨施保政策的個人參照單人戶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員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益,低保金不分發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員。
(2)差額補助。《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月發放低保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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